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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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
新界香港三大區域之一。1898年6月9日英國政府與清政府北京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由九龍界限線以北,至深圳河以南土地,連同附近233個島嶼,為期99年,到1997年為止。由於新租-{借}-的土地並沒有一個統一名稱,所以英國人便把這塊土地稱為「New Territories」(即「新領土」),中文名稱「新界」,可指為「新的邊界」之意。分隔租-{借}-地(新界)和割讓地(九龍)的界限線後來被發展為界限街。新界本指界限街以北至深圳河以南之土地,唯因城市發展,界限街以北至-{獅子山}-以南之土地已歸入九龍一部分(或稱作新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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