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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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是国家机构中的一种。“国家主席”职务自1954年开始设立;1975年通过的《宪法》,决定取消“国家主席”的职位;1982年后重新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宪法》同时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主席的职责与义务。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它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授予国家勋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缔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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