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各地方各级委员会简称“党委”。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 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