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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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常务委员会人员构成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 机构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为:

  1.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 解释法律;
  5.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 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
  12.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 决定特赦
  18.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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