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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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
創制公民經一定之連署程序,提議制定或修正、中止、廢止法律、政策之制度。

孫逸仙所著的三民主義中提到:人民應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其中選舉與罷免是由人民來決定是否要任用與撤換一位政府公職人員,而創制與複決是由人民來決定一項政策法令是否該成立及推行,還是該廢除或修訂。創制所指即是制度的提案、草擬、議定及頒佈實施。

就目前而言,台灣的人民滿20歲即有投票權,即是所謂的選舉權,同時也擁有罷免權,但罷免尚未有正式實施的記錄,至於創制則是由人民選出立法委員後,由立法委員共同研擬所訂立,修改與廢除也是相同程序,不過現在歐美等先進國家也開始有採行公民投票(簡稱:公投)的方式來決定一個規章制度的成立或廢除,例如美國已有多個州自行推動與舉行公投,來決定是否要承認同性戀婚姻的合法性,或廢除某種不合理的稅制,此也屬於創制、複決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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