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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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区
县辖区,简称“区”,中国大陆1990年代前后撤区并乡之前普遍存在的一种准行政区,到2006年中国大陆全境仅存10个县辖区。县辖区属于乡级行政区,但行政地位高于乡,介于之间,在撤区并乡之前,区的行政地位与县政府所在地所设“镇”即“县治”的行政地位相同。

撤区并乡以前,绝大部分县划分为若干个“区”,数量从5个到10个,大县多的超过10个;与此同时,县治、少数具有主要经济地位的建制镇为与区平级的独立行政区划单位。区最高行政官员驻地为“区公所”,“区公所”属于县政府派出机构,其最高行政官员称谓为“区长”。“区”的权力高于乡,一个区平均管辖4~5个乡、,少则2~3个,多则5~8个。“撤区并乡”后基本为原来的二个乡(镇)合并为现行一个乡(镇),部分三四个乡镇合并为一个乡镇,少数面积小、人口少的区辖域合并为一个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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