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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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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
地租
與
差餉
一樣,同樣都是
香港
的
地稅
。但不同的是,只有以下三類物業需繳交地租,一)
九龍
界限街
以北、
新界
及
離島區
,二)1985年5月27日(即《
中英聯合聲明
》生效日)或以後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三)獲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契約的物業。
向這些地區收取地租的原因,是因為
1898年
《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中,這些地區的土地只屬租借性質。其地契已在1997年6月30日屆滿,因此在
香港主權移交
後,
香港特區政府
便根據《
中英聯合聲明
》的規定,額外徵收這項地稅,並令有關土地契約能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
現時的地租是根據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3%而釐定,日後也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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