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和省辖市的建制不同,“地级市”属于
地级行政区;实行市管市,管辖各种类型的
县级行政区,之前的省辖市为真正意义的
城市,行政区划单位仅为
市辖区(包括
郊区)。“随着“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深入,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
地区”和“
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区划类型。截至2004年,共有地级行政区333个,其中地区17个、
盟3个,“地级市”达到283个,占85%。“地级市”的建制仅为区划形式,不能反映城市化水平,也不属于传统意义的
城市,仅反映了城市化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