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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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非正式的第二级行政區,指与地区的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之间,为自治区的行政分区。1970年,随着“专区”改称“地区”,官方对“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改称“地级行政区”。從1988年至今,仅存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

1980年代特别是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除了自治州以外,地区、盟等“地级行政区”属于虚级。其时省辖市的行政地位一般认定与“地区”相当,官方统计多作为“市”——同时作为区划和城市的概念。到1983年“地级行政区”由虚转实,统计和官方广泛采用“地级行政区”这一术语,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4个地级行政区的51.2%,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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