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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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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監察院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為
中華民國
中央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正後改為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後任命。
審計部
是監察院下級機關,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監察院遷台後曾彈劾的兩名最高官員是前代總統
李宗仁
與前
行政院
長
俞鴻鈞
。曾透過調查堅持反對行政部門意見,影響較大的案件是
1955年
的「
孫立人
案」。當時的院長都是
-{于右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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