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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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監察院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正後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審計部是監察院下級機關,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監察院遷台後曾彈劾的兩名最高官員是前代總統李宗仁與前行政院俞鴻鈞。曾透過調查堅持反對行政部門意見,影響較大的案件是1955年的「孫立人案」。當時的院長都是-{于右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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