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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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
直轄市行政區域名,中文的字面含義為「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行政區」。直轄市在行政上的單位是國家一級行政區,行政的層級上,與同級。

直轄市在不同國家各有不同的定義,基本的定義為一個普通行政區(請參考特別行政區),可以小至一條村莊、一個小鎮、一個城市,甚至一個政府。但對於大多數國家來講,一個直轄市最基本要有市民自治的選舉機制,選出直轄市的領導人,並且得以出席內閣院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建立以前,中華民國在全中國大陸共設有12個直轄市,1949年後兩岸分治至今(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政府均設有直轄市,但是其定義及升格門檻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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