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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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事法第175條
德國刑事法第175條(正式缩写为§175 StGB)於1871年5月15日頒佈,1994年3月10日被廢除。此條例將男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而早期的條例版本更將人獸交包括在內。

此條例曾經作了多次的修訂。納粹德國1935年將該條例所適用的範圍擴大,並加強逮捕觸犯第175條的人士,導致數千人死於集中營——不論是有罪或無辜。東德1950年將條例回復到前一版本,再於1968年進一步將條例有效範圍收窄至與18歲以下少年性交,並於1988年將該條例完全廢除;西德則一直沿用納粹時期的條例版本至1969年,1969年後只限適用於“有效案件”。條例於1973年進一步收窄,並於德國統一後的1994年完全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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