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頒布的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15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市;再者依-{地制法}-頒布前的「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於1981年修訂為未滿15萬人之縣治所在地,也得設縣轄市(如
澎湖縣馬公市、
台南縣新營市、
嘉義縣太保市等),但有特例為
嘉義縣朴子市:由於1993年新成立的嘉義縣縣政中心跨越太保鄉及朴子鎮,而縣政府位於太保,自然可改制為市。但縣議會位於朴子,在地方要求下亦比照改制為市。然而,現行之地方制度法已廢除縣政中心得以改制為縣轄市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