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轄市


Wikipedia 维基中文 免费百科全书Download this dictionary
縣轄市
縣轄市中華民國台灣之最基層行政區劃。縣轄市地位與相當。縣轄市的出現,在於台灣在日治時期所設立的市,由於有部分(花蓮市宜蘭市)未達省轄市成立標準,其重要性又高於鎮,因此於1946年創制縣轄市的地方行政區。

1999年頒布的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15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市;再者依-{地制法}-頒布前的「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於1981年修訂為未滿15萬人之縣治所在地,也得設縣轄市(如澎湖縣馬公市台南縣新營市嘉義縣太保市等),但有特例為嘉義縣朴子市:由於1993年新成立的嘉義縣縣政中心跨越太保鄉及朴子鎮,而縣政府位於太保,自然可改制為市。但縣議會位於朴子,在地方要求下亦比照改制為市。然而,現行之地方制度法已廢除縣政中心得以改制為縣轄市的條款。

市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市民可自選市長;但未來可能改為縣政府派出機關,市長停止選舉。


访问 Wikipedia.org... 网页


本文章的材料选自维基百科(R), 并有 GNU 免费文件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