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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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根據經濟學張五常的定義,產權並非指對物件的擁有權,而是包含以下的三項權利:

  1. 自由轉讓權(Right to transfer):你可以把你擁有產權的東西轉讓予他人。
  2. 收入享受權(exclusive right to derive income):你可以將你擁有產權的東西所產生的收入歸為己有。
  3. 私人使用權(exclusive use right):你可以決定你擁有產權的東西怎樣使用、供誰使用。

香港的土地,在英治年代,全港土地在法律上由英國皇室擁有,在中國管治年代,就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契約只是一份租約。但由於租約可作自由轉讓,而土地的收入歸地契擁有人,而非政府,使用權亦歸地契擁有人,因此,香港土地契約常被用作解釋產權的經典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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