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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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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是
联合国大会
于
1948年
12月10日
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的一份旨在维护
人类基本权利
的
文献
。
由于该文件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并非强制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之后的两份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做了铺垫。许多学者、
律师
和
法庭
判决书依然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一些
国际法
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但是对于这一点学界还没有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五条是最有争议的(“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该条沒有直接禁止
死刑
,但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迄今在大多数
国家
(包括
中國大陸
、
臺灣
、
新加坡
、
美国
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种
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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