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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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文献

由于该文件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并非强制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之后的两份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做了铺垫。许多学者、律师法庭判决书依然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但是对于这一点学界还没有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五条是最有争议的(“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该条沒有直接禁止死刑,但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迄今在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國大陸臺灣新加坡美国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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