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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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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自1997年以后分为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和
特别行政区
四类
国家一级行政区
四级行政区划体系:
省
、
自治区
与
特别行政区
(第一级)、
地级行政区
(第二级)、
县级行政区
(第三级)和
乡级行政区
(第四级);
三级行政区划体系:
直辖市
(第一级)、
县级行政区
(第二级)和
乡级行政区
(第三级);
特别行政区
沿用
殖民时期
的旧制,直接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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