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常务委员会人员构成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 机构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