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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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9月19日公布并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国大陆境内的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迄今全国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87处。

  • 第一批:1982年11月08日公布,共44处
  • 第二批:1988年08月01日公布,共40处
  • 第三批:1994年01月10日公布,共35处
  • 第四批:2002年05月17日公布,共32处
  • 第五批:2004年01月13日公布,共26处
  • 第六批:2005年12月31日公布,共10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术语》一章的定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原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保护地体系归类中相当于“海外的国家公园”。现行通用(自2007年4月3日起)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也体现了这点,其圆形图案上半部英文“NATIONAL PARK OF CHINA”,直译为“中国国家公园”,即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下半部为汉语“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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