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顛大法官(
英文:),通稱
大法官(英文:),是
英國政府內一個高級和重要的官位。大法官在一眾重大國務官員(Great Officers of State)中排行第二,有關任命都由
首相提出意見,再由
君主委任。在
1707年英國成為聯合王國以前,此職位曾分別為「英格蘭大法官」()及「蘇格蘭大法官」()執掌。
大法官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責,是擔任國璽的保管人。此外,他也是英國內閣的閣臣之一,依據法律,理論上他有責任維持
法院有效運作,以及確保法院的獨立。在昔日,大法官負責主持
上議院的會議,同時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的
司法首長;但自《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生效後,上述兩項職能已經分別移交予上議院議長及首席法官。大法官自
16世紀開始原本一直由
貴族出任,而現任大法官
施仲宏閣下則是近代首位以庶民身份擔任此職的人士,他現時亦兼任司法大臣一職。大法官以往曾經兼任憲制事務大臣之職,但此職已在
2007年為司法大臣取代。
如果大法官沒有被委任,就可以委任國璽大臣。國璽大臣與大法官的職能完全一樣,不過兩者的任命方法卻有分別。另外,大法官的職務亦可以由一個由多於一位「國璽首長專員」組成的委員會行使。不過自
19世紀以來,只曾有大法官的任命,而國璽大臣與委員會則處於廢棄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