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語言(常简称为
方言)最簡單的定義就是指一個特定地理區域中某種
語言的變體。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對所謂的「語言」和「方言」進行定義時,無論是採用
社會語言學者「相互理解性」的判別標準,或者是
歷史語言學者「歷史發展關係」的判別標準,我們都無可避免地會碰到相當程度的任意性和困難性。因此,多數人同意,在實際操作上,判別語言和方言的標準往往是政治性的,如果某種語言完成標準化(特別是書面標準化)的程序,我們通常將其稱之為「語言」(其本質上可以被視為是一種「標準化方言」);如果某種語言沒有完成這個程序,則我們通常將其稱為「方言」(本質上可以被視為是一種「非標準化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