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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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中国推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总称,特别是中国大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地方政府,分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中共政权在蒙古族地区第一次成立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截至2003年,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自治旗)和1173个民族乡。根据2000年中国大陆第五次人口普查,其划定的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少数民族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约占全境面积的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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