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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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序言及五个部分,共31条。它与《公民权利與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着共同的序言及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二个文件。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人权委员开始起草国际人权公约。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大会审议人权委员会提交的仅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草案。大会认为这一公约草案不全面,没有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的全部内容,未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保护,要求人权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补充和修正。鉴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难以共用一套监督机构,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决定由人权委员会起草两个人权公约,一个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个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54年,人权委员会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公民权利與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审议。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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